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829號
TPDV,109,司促,21829,2020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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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8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襄玲
鄭克強
一、債務人鄭克強鄭襄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
玖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21829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8900元鄭克強鄭襄玲自民國109年06月10日起至民國109年07月09日止年息百分之0.9001新臺幣58900元鄭克強鄭襄玲自民國109年0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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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