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741號
TPDV,109,司促,21741,2020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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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7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秀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零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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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