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720號
TPDV,109,司促,21720,2020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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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7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麗芳(原名李麗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貳佰壹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貳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五月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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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