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639號
TPDV,109,司促,21639,202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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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6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春秋人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伯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貳拾壹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10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12,521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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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秋人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