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592號
TPDV,109,司促,21592,202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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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5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欣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介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玖佰伍拾萬伍仟陸佰玖拾
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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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介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