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525號
TPDV,109,司促,21525,202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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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5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介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玖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
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
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
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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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