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5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宜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美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饒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壹拾參萬陸仟陸
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001 新臺幣15,746,739元 民國109年9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8 自109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2,389,920元 民國109年10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1.58 自109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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