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4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永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柒佰捌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捌仟伍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期(月)繳款
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參佰元;連續二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連續
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21447號)
(一)緣債務人陳永建於民國94年2月24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JCB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
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
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
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
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
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
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
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
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
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9年10月29日止共計消費簽帳
新臺幣61,781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8,554元為自
民國94年2月24日起至民國109年10月29日之消費款,新臺
幣22,647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30,580元為違約金。故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