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4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中市大里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鄒騰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錫富
楊寓閎(原名楊秀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貳仟肆佰貳拾柒
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捌仟肆佰玖拾肆
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