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400號
TPDV,109,司促,21400,202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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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4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崇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零伍佰陸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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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