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3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維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參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新臺幣21,879元 自民國109年10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75 2 新臺幣850元 自民國109年10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