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311號
TPDV,109,司促,21311,2020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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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3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杜青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伍佰柒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伍仟參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
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
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
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一)緣債務人杜青眉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
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
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
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
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
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
一)。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9年10月26日止共計消費簽帳
新臺幣81,579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75,378元為自
民國101年12月28日起至民國109年10月26日之消費款,新
臺幣5,001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1,200元為違約金。故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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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