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101號
TPDV,109,司促,21101,202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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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101號
聲 請 人 吳友全
相 對 人 智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游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 10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向其借款,屆期未清償為由,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依聲請人提出之匯款回條,聲請人匯款之受款人 為陳游龍,並非智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遊公司 ),且聲請人亦未提出陳游龍係代智遊公司向其借款之相關 證明,難認智遊公司為借款人,聲請人請求智遊公司清償借 款並無理由。又查陳游龍住居於新北市板橋區,非本院轄區 ,本院亦無管轄權。是聲請人本件聲請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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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