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7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胡旆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偉仁(即周偉成之繼承人)
周美玲(即周偉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周偉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