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6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苗栗縣獅潭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麥德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翊軒
翁金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壹拾肆萬貳仟玖佰捌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