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0233號
TPDV,109,司促,20233,2020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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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2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龍筱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威驊(即顧家華之繼承人)

顧育安(即顧家華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吳芳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顧怡婷(即顧家華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吳芳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文福
一、債務人王威驊、顧育安、顧怡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顧家華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文福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陸
拾壹萬零參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四九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債務人王威驊、顧育安、顧
怡婷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顧家華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陳文福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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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