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9年度,77號
TPDV,109,勞訴,77,2020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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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哈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毓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雪潭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0,323元(即自民國108年12月14日起
至110年12月31日止、每月35,000元之薪資總額),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4,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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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哈騏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