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544號
TPDV,109,勞補,544,2020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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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44號
原 告 曾金池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按因確認僱
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
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5,271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
3分之2,再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500元,故原告尚應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3,0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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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