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542號
TPDV,109,勞補,542,2020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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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42號
聲 請 人 陳靜
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呂豫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 ,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 ,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 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勞動 事件…二、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 16條第1、2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 理細則第18條定有明文。次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 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 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 法第1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確認其與相對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 司間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調解,而依照聲請人之主張, 其為民國64年生,當時月薪為新台幣39,830元,則按首揭規 定,以5年期間薪資收入總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2,389,800 元(39,830*12*5=2,389,800),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2,0 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日5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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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