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541號
TPDV,109,勞補,541,2020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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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陳毓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調解請求
之聲明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8,649,079
元(計算式:7,349,079+300,000+1,000,000=8,649,079),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
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
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尚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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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