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36號
原 告 朱珮柔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清福即道法法律事務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3,01
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尚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