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29號
原 告 陳仕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蓉寵物用品店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
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
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給付新臺幣(下同)143,96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惟本件原告係勞工,其請求給付特休未休工資、休息日延長工時
工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得依前揭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3分之2即1,033元,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17元(計算式:
1,550-1,03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原告應補正被告「冠蓉寵物用品店」商號最新營利事業登記
證、商號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