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09年度,40號
TPDV,109,再易,40,2020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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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40號
再審原告 鮑安洋

再審被告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懷慈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
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1日所為之109年度消
簡上字第1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8,9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莊仁杰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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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