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9年度,60號
TPDV,109,亡,60,2020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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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景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李增銓(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於民國93年10月18日下午12時死亡。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李增銓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李增銓,於民國90年10月18日列為失 蹤人口,時年80歲,生死不明迄今,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 亡等語。
二、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結婚登記申請書 、全民健保資料、失蹤人口系統個別查詢資料報表、入出境 資料、殯葬管理處函、國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等件為憑 ,前經本院於109年6月17日為公示催告之裁定,現公示催告 之申報期間屆滿,未據陳報其生存,或知李增銓生死者陳報 其所知,自應推定失蹤人李增銓於失蹤屆滿3年之93年10月1 8日下午12時死亡。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宣告李增銓死亡 ,為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附錄相關法條
一、民法第8條(死亡宣告)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 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 死亡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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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