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月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吳婉芝(女、民國00年 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民國99年8月24日下午12時死亡。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吳婉芝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吳婉芝,於民國96年8月24日列為失 蹤人口,時年81歲,生死不明迄今,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 亡等語。
二、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全民健保資料、 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入出境資料、失蹤人親屬查詢表、 殯葬管理處函等件為憑,而失蹤人尚存之最近親屬即養子王 嘉倫經本院通知迄未表示意見,本院於109年5月26日裁定准 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現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屆 滿,未據陳報其生存,或知吳婉芝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應 推定失蹤人吳婉芝於失蹤屆滿3年之99年8月24日下午12時死 亡。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宣告吳婉芝死亡,為有理由,准 予依法宣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附錄相關法條
一、民法第8條(死亡宣告)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 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 死亡之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