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78號
原 告 張龍憲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被 告 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 人 許中民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複代理人 施陳秀春
張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五日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陳報被告目前清算進度及清算人有無更易。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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