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263號
TPDV,108,重訴,263,20201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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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6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朱羿蓁(原名:朱家玉)

邱楊淵(原名:邱皇翔)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津饌火鍋店

法定代理人 黃國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人朱羿蓁邱楊淵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
862,183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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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