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87號
原 告 李冠慶
林怡甫
林國勝
洪錦梅
陳穎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耀民律師
複 代理人 郭鐙之律師
被 告 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振義
陳隆聲
蔡俊志
被 告 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祐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
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
110年1月2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就附件所列事項補正,繕本逕送對
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附件:
一、本件原告固主張土地實質所有權人為被告天強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天強公司)等語,惟依原告提出之土地預定買賣契
約書(或成屋買賣契約書)所載,形式上仍由訴外人馮瀚鋒為
出賣人,買賣契約關係似存在於原告與馮瀚鋒間。故原告以
起訴狀向被告天強公司解除土地買賣契約,並請求被告天強
公司返還土地部分之買賣價金,是否合法,即有疑義,請原
告說明之。如原告仍主張以被告天強公司為房地之出賣人,
請一併就房屋及土地各已付之價金分列數額。
二、如原告欲追加馮瀚鋒為被告,請具狀變更訴之聲明、欲對何
人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由本院
送達對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