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15號
原 告 立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壽顯
訴訟代理人 蕭聖澄律師
複代理人 劉逸柏律師
被 告 吳志強
吳俊勳
吳大川
吳京倚
吳明源
吳德湧
林吳玲玉
吳俊翰
吳京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
被 告 吳博仁(即吳忠興之繼承人)
吳棕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宿明律師
被 告 吳啟銓
吳啟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年一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 詞辯論,並再開言詞辯論程序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吳啟銓、吳啟綸對於本案原告請求若有任何想法(含同 意或不同意原告請求),得以書狀表示,亦得委任訴訟代理 人於上開庭期到庭表示意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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