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素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素琴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1月26日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萬6,35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