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736號
原 告 林春燕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被 告 洪銀龍
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曉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0年一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具狀聲請再開 辯論,且本件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