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致達
上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即原告王順河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7,
1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