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697號
TPDV,108,訴,2697,2020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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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97號
上 訴 人 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琳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2月4日所為判決,於109年12月1
5日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590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6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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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琳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琳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