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智字,108年度,21號
TPDV,108,智,21,2020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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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浩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3萬1,12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5,0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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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浩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