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暘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雄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中暘工程開發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賀新
富即吉立工程行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
0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1,9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
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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