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8年度,270號
TPDV,108,婚,270,2020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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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270號
上訴人即被告 高炎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艾芬間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9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費用,查本件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1項所定甲類事件,依同法第
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莉苓

法 官 潘英芳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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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