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422號
TPDV,107,訴,2422,202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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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422號
原 告 劉翠淑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
被 告 楊慶順
楊慶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被告所有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街○○○巷○○○號二樓房屋,進行原告所有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街○○○巷○○○號房屋天花板及牆壁漏水修復工程,均修繕至完全不漏水狀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玖萬肆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五十六,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主文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拾玖萬肆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裁判要旨:
被告楊慶順楊慶彩所有之台北市○○區○○街000 巷0 ○ 0 號2 樓房屋,因原建築物之施工瑕疵及年久失修而漏水, 導致樓下住戶即原告劉翠淑所有之台北市○○區○○街000 巷0 ○0 號房屋產生損害,本院判決被告楊慶順楊慶彩應 容忍原告劉翠淑進入被告楊慶順楊慶彩所有之房屋,進行 原告劉翠淑所有房屋之天花板及牆壁漏水修復工程,均修繕 至完全不漏水狀態;並應連帶給付原告劉翠淑修繕費及回復 原狀費用新台幣(下同)494,000 元,暨法定遲延利息。至 於原告劉翠淑另外主張之修繕費用185,000 元及精神上損害 賠償200,000 元部分,在法律上是沒有理由的,應該駁回。二、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擴張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 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一)被告應容忍 原告進入被告所有之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街000 巷0 ○0 號2 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2 樓),依中國東方建設有 限公司(下稱東方建設公司)民國106 年7 月29日專業漏水 檢測單附件工程合約書所載之修復方式,進行漏水修復至不 再漏水狀態。(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80,000 元,及自



107 年1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見本院卷一第7 頁)。嗣變更聲明為「(一)被告等應 容忍原告進入被告所有之系爭房屋2 樓,依社團法人中華民 國建築技術學會(下稱建築技術學會)108 鑑字第476 號鑑 定報告書附件五所載之修復方式,進行漏水修復至不再漏水 狀態。(二)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879,000 元,及其中 580,000 元自107 年1 月27日,暨其中299,000 元自本訴狀 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見本院卷三第43頁),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 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
原告劉翠淑所有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街000 巷0 ○0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因樓上住戶即被告楊慶順、楊慶 彩所有之系爭房屋2 樓年久失修,導致系爭房屋之天花板及 牆壁漏水,楊慶順楊慶彩拒不處理。經建築技術學會鑑定 結果,認為「系爭房屋之漏水原因為系爭房屋2 樓浴室地坪 防水層有局部失效所造成」、「建議浴室防水進行修繕維護 」。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法院判決楊慶順楊慶彩 應容忍劉翠淑進入系爭房屋2 樓為系爭房屋之漏水修繕工程 至不再漏水狀態;並連帶給付劉翠淑879,000 元(含建築技 術學會評估的修繕費用348,000 元、漏水損害回復原狀費用 146,000 元、東方建設公司評估的修繕費用395,000 ,暨精 神上損害賠償200,00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另陳明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被告答辯:
本案是因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冠德建設公司)於建 造「牯嶺冠園」建案時,偷工減料,經住戶於民國83年間對 冠德建設公司起訴求償,最後判決冠德建設公司敗訴。楊慶 順、楊慶彩自入住後,極盡良善管理維護系爭房屋2 樓,系 爭房屋漏水的真正肇事者是冠德建設公司。劉翠淑提出的東 方建設公司專業漏水檢測單、及建築技術學會提出之鑑定報 告書,有推論不合邏輯、鑑定人陳榮福有不當言行、未使用 客觀量測設備工具、專業度不足等瑕疵,不足採信。基於前 開理由,應該駁回劉翠淑的起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並陳明如 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五、雙方當事人不爭執的事項:
劉翠淑為系爭房屋所有權人,楊慶順楊慶彩為系爭房屋2 樓所有權人,「牯嶺冠園」住戶(含劉翠淑楊慶順、楊慶 彩)曾於85年間向冠德建設公司起訴求償,經本院以85年度 重訴字第711 號判決住戶敗訴,經住戶提起上訴(劉翠淑



上訴),與冠德建設公司達成和解,由冠德建設公司賠償住 戶8,800,000 元。系爭房屋天花板確實有漏水現象等情,有 建物登記謄本(見本院卷一第13頁)、建物所有權狀(見本 院卷一第15頁)、本院85年度重訴字第711 號判決書(見本 院卷一第129-177 頁)、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307 號和解筆錄(本院卷一第179-182 頁)、本院勘驗筆錄及照 片(本院卷三第125-221 頁)等證據為證,這部分的事實, 應該可以認定。
六、雙方當事人有爭執的事項:
至於劉翠淑主張系爭房屋漏水的原因是系爭房屋2 樓年久失 修,楊慶順楊慶彩應容忍修復漏水,並賠償修繕費、回復 原狀及精神損失等節,則為楊慶順楊慶彩所否認,並以前 開情詞答辯,所以本件的爭執要點,即在:(一)系爭房屋 漏水之原因為何?(二)劉翠淑訴請楊慶順楊慶彩應容忍 修復漏水,並賠償修繕費、回復原狀費用及精神損失,有無 理由?本院逐一審酌如下。
七、法院的判斷:
(一)系爭房屋漏水的原因為原建築物之施工瑕疵與年久失修。 1、按「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 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 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 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前項損害之發生,如 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 者,有求償權」,民法第191 條定有明文。
2、次按「土地上工作物之所有人,除能證明於防止損害之發 生已盡相當之注意外,不能免責,為民法第191 條第1 項 所明定。此之所謂相當之注意,即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除非工作物所有人能舉證證明上開法條但書所示之情 形存在,得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外,因土地上之工 作物造成他人之損害,即依法推定工作物所有人有過失, 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 第1020號、96年度台上字第489 號判決意旨參照。 3、查台北市中正區「牯嶺冠園」建案,因建築物有施工瑕疵 ,經住戶(含劉翠淑楊慶順楊慶彩)於85年間向冠德 建設公司訴請損害賠償,經本院於97年2 月25日以85年度 重訴字第711 號判決住戶敗訴,經住戶提起上訴(劉翠淑 未上訴),於99年6 月14日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 307 號審理時與冠德建設公司達成和解,由冠德建設公司 賠償住戶8,800,000 元等情,有該判決書及和解筆錄在卷 可稽。所以楊慶順楊慶彩主張系爭房屋漏水的真正肇事



者是冠德建設公司,不是完全沒有道理。
4、而楊慶順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從25年前(約83年)向 冠德建設公司購買後,從來沒有裝修過或維修過主浴室」 、楊慶彩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從83年開始,兩造就是 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當時劉翠淑就有向住在2 樓的我母 親反應有漏水的情形,但是他們上來查看之後,就沒有繼 續向我們反應有漏水的事,一直到106 年才又跟我們說有 漏水要修」等語,並經台北市建築工程管理處函覆「系爭 房屋及系爭房屋2 樓並無相關申請室內裝修許可紀錄」( 見本院卷一第331 頁)。楊慶順楊慶彩亦自承「了解屋 齡老舊再加上房屋於建築過程中就已產生的結構瑕疵,油 漆脫落/壁癌/滲水/漏水自然應運而生」等語(見本院 卷一第433 頁),堪認系爭房屋漏水的原因,除了原來就 有的施工瑕疵外,年久失修也是原因之一。
5、審酌楊慶順楊慶彩既然已與冠德建設公司和解,而且領 取該案和解金,冠德建設公司對於系爭房屋2 樓的損害賠 償責任已經履行完畢。依照民法第191 條規定,楊慶順楊慶彩既然是系爭房屋2 樓的所有權人,對於系爭房屋2 樓就負有保管維護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包括年久失修 導致的漏水問題,也有維修的義務。
6、本件經送中華民國建築技術學會鑑定結果,亦認「系爭房 屋之漏水原因為2 樓房屋浴室地坪防水層有局部失效所造 成。因為浴室防水材料本身材質有年久劣化之特性,浴室 防水保固期一般為1 年或3 年,該建築物於82年取得使用 執照,已經完工使用26年,應與建造疏失較無關係,建議 浴室防水進行修繕維護」,有該會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在卷 可佐。楊慶順楊慶彩雖主張該鑑定報告有鑑定人陳榮福 有不當言行、未使用客觀量測設備工具、專業度不足等瑕 疵,但是楊慶順楊慶彩並未舉證證明其有民法第191 條 第1 條但書所示之情形存在,依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 不足以推翻建築物所有人的法定推定過失責任。 7、綜合上述,劉翠淑主張楊慶順楊慶彩所有之系爭房屋2 樓浴室滲漏水,致劉翠淑受有損害,而楊慶順楊慶彩未 能證明其就系爭房屋2 樓浴室之設置保管並無欠缺或就防 止滲漏已盡相當之注意,自應依上開規定負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責任。
(二)楊慶順楊慶彩應容忍劉翠淑進入系爭房屋2 樓,進行系 爭房屋之天花板及牆壁漏水修復工程,均修繕至不漏水狀 態;並應連帶給付劉翠淑修繕費及回復原狀費用494,000 元(細目如附表一、二所示)暨法定遲延利息。



1、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 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 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1 項情形,債權 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民法第213 條定有明文。
2、次按「住戶於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 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 不得拒絕;住戶違反第1 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 戶得按其性質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6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亦有明文。
3、查楊慶順楊慶彩所有之系爭房屋2 樓因原建築物之施工 瑕疵與年久失修,導致劉翠淑所有之系爭房屋漏水,必須 進入系爭房屋2 樓修繕,但雙方當事人經調解未能達成共 識,依上規定,劉翠淑請求楊慶順楊慶彩就漏水所致損 害負賠償責任,並須容忍劉翠淑進入系爭房屋2 樓修繕漏 水,自有所據。
4、本件經函請建築技術協會預估修繕費用,其函覆系爭房屋 2 樓如須修繕至系爭房屋完全不漏水之狀態,預估費用為 348,000 元;系爭房屋因漏水損害(包含天花板滲漏、壁 癌)而回復原狀,預估費用為146,000 元,並有工程報價 單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629 、711-723 頁)。劉翠淑 請求此部分之修繕費用合計為494,000 元(細目如附表一 、二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而劉翠淑請求遲延利 息部分,審酌本件漏水原因兼及原建築物之施工瑕疵及年 久失修,本院認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 始符合公平原則。
5、至劉翠淑主張依東方建設公司出具之專業漏水檢測單認定 「系爭房屋2 樓室內主浴浴室地坪結構防水層搭接上有瑕 疵導致漏水,故建議系爭房屋2 樓室內主浴浴室地坪需打 除至結構止並重新施作防水層外,系爭房屋2 樓室內主浴 浴室牆面亦需打除至結構止且防水層也必須重新施作(用 意為考量浴室地坪防水層與浴室牆面防水層之搭接才可確 實並完整)」,「專業浴室防水處理工程款總價395,000 元」部分(見本院卷一第37、44頁)。本院認與前開准許 部分有重疊(詳如附表一、二所示),應以雙方當事人合 意由本院委託之建築技術學會鑑定意見為準(見本院卷一 第361 頁),故劉翠淑此部分主張之金額不予准許。 6、劉翠淑另依民法第195 條規定主張精神賠償200,000 元部 分,審酌系爭房屋漏水之原因為原建築物之瑕疵與年久失 修,漏水情形並非嚴重;而劉翠淑前於「牯嶺冠園」住戶



冠德建設公司之損害賠償訴訟一審敗訴後提起上訴時, 基於自身利害關係考量,不再上訴,因此嗣後未與冠德建 設公司和解取得冠德建設公司支付之和解金,此為劉翠淑 評估其支出勞力、時間、費用等程序利益與是否可能獲得 損害賠償之實體利益衡量後選擇之結果。本院因認劉翠淑 主張楊慶順楊慶彩應負精神上損害賠償部分,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八、綜合以上理由,劉翠淑依照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楊慶順楊慶彩應容忍劉翠淑進入系爭房屋2 樓,進行系爭房屋之 天花板及牆壁漏水修復工程,至完全不漏水狀態;並應連帶 給付劉翠淑修繕費及回復原狀費用494,000 元,暨自本判決 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週年利率5%計算法定遲延利息 ,是有依據的,應該准許。超過這個範圍的請求,就沒有理 由,應予駁回。
九、假執行部分:
(一)本判決主文第2 項所命楊慶順楊慶彩應給付之金額未逾 5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劉翠淑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假執行 ,僅促使法院職權發動,不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二)楊慶順楊慶彩就此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 執行,合於民事訴訟法第392 條規定,爰酌定相當擔保金 額准許之。
(三)至劉翠淑就敗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因該 部分之訴經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一0、本件事證已臻明確,雙方當事人其他攻擊、防禦方法及提 出的其他證據,經本院審酌之後,認為對於本判決結果沒 有影響,不再一一論述。
一一、據上論結,本件原告劉翠淑之訴一部分為有理由,一部分 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 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高 菁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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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一:系爭房屋2 樓修繕至系爭房屋完全不漏水之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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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項 目 │單位│數量│ 單 價 │ 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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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裝修拆除工程│ 式 │ 1 │28,000元│ 28,000元│
│ │(含運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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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設備拆除 │ 式 │ 1 │ 6,000元│ 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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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挖漏工程及滲│ 式 │ 1 │12,220元│ 13,220元│
│ │漏水測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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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牆面及地坪防│ ㎡ │ 45 │ 700元│ 31,500元│
│ │水工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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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牆面1:3 粉刷│ ㎡ │ 40 │ 2,150元│ 86,000元│
│ │+30*60拋光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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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地面鋪貼30* │ ㎡ │ 7.2│ 2,200元│ 15,840元│
│ │30止滑石英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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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平頂PVC 天花│ ㎡ │ 7.2│ 1,450元│ 10,440元│
│ │板T=6mm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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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防潮門75*210│ 樘 │ 2 │ 9,500元│ 1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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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衛浴設備(新│ 套 │ 2 │60,000元│ 120,000元│
│ │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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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水電修改工程│ 式 │ 1 │12,000元│ 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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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作業環境清潔│ 式 │ 1 │ 6,000元│ 6,000元│
│ │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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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 程 款 總 價 : 348,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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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系爭房屋因漏水損害而回復原狀之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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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項 目 │單位│數量│ 單 價 │ 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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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現場環境保護│ 式 │ 1 │21,000元│ 2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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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裝修拆除工程│ 式 │ 1 │24,000元│ 24,000元│
│ │(含運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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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防腐角材做天│ 坪 │ 4 │ 3,100元│ 12,400元│
│ │花板內骨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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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面平封矽酸鈣│ 坪 │ 4 │ 4,200元│ 16,800元│
│ │板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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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板材溝縫處理│ 式 │ 1 │14,000元│ 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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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粉刷虹牌水泥│ 式 │ 1 │33,800元│ 33,800元│
│ │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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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作業環境清潔│ 式 │ 1 │24,000元│ 24,000元│
│ │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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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 程 款 總 價 : 146,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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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