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7年度,201號
TPDV,107,簡上,201,202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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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簡上字第201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吳建興即吳建興電機空調技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柯政延律師
吳麒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孫文郁即孫文郁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王韻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6日
本院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06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駁回。
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三,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簡易訴訟之第二審程序,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 為附帶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60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吳建興吳建興電機空調技師事務所(下稱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孫文郁即孫文郁建築師事務所(下稱 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原審判 命被上訴人應給付10萬元,及自民國106年5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 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於10 7年5月7日提起附帶上訴(見本院卷第59頁),核與首揭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上訴人主張:伊於105 年9 月間參與被上訴人之臺北市大同 區明倫公宅統包案比圖備標作業(下稱系爭作業),並於10 5 年12月19日以電子郵件報價,在報價單註3 中表示備標費 用為50萬元。被上訴人於106 年1 月10日向臺北市政府簡報 後未得標,嗣伊多次催告並於106 年4 月24日請款,被上訴 人均不理會;又倘鈞院認兩造間未成立契約關係,被上訴人 將伊所設計圖說、證書運用於106 年1 月10日向臺北市政府 府簡報,顯受有相當利益,另得依無因管理及不當得利請求 40萬4,050 元。爰求為命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0萬元,及 自起訴狀送達被上訴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之判決。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並未收到上訴人任何有關備標費用報價電 子郵件,也未承諾給予備標費用,上訴人為大同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大同公司)協力廠商,其所設計圖說均為將大同公 司的材料、設備、工法置入設計圖內,根據同業習慣,上訴 人屬於有合作獲益關係廠商,無須支付備標費用,被上訴人 僅與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公司)、大同公司簽 立協議書,上訴人並非契約當事人,兩造間不成任何書面或 口頭契約關係,上訴人與大同公司方存在法律關係,故上訴 人並非無因管理,上訴人之設計圖說需透過大同公司方才能 取得,並非被上訴人能指導或要求。再依上訴人提出備標費 用高達50萬元,顯然過高不合理,被上訴人並無給付義務, 亦無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可言等語,資為抗辯。三、原審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之判決,命被上訴人給付 上訴人10萬元,及自106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而駁回上訴人其餘請求,並就上訴人勝訴 部分為假執行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上訴人、被上訴 人不服,分別就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附帶上訴,上訴人 上訴部分,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被 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答辯聲明 為:上訴駁回。另被上訴人附帶上訴部分,其附帶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不利被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 於第一審之訴駁回。上訴人就附帶上訴答辯聲明為:附帶上 訴駁回。  
四、得心證理由:
 ㈠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 允為處理之契約;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不屬於法律所定其 他契約之種類者,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民法第528 條、第



529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 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㈡證人即原任大同公司負責溝通協調備標事宜之業務人員林裕 翔於原審證稱:「(問:就被上訴人所領得的備標費用一百 萬元中是否已經包括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的備標費用五十 萬元?)一百萬元是有包括被上訴人應給付技師(指上訴人 )的費用,但一開始被上訴人跟上訴人兩造並沒有講明備標 費用多少,大約是十一月底十二月初左右,中華工程(指中 華公司)才跟我說上訴人需要向建築師申請備標費用,投標 的日期大約是在隔年的一月左右,中華公司告訴我要向技師 提醒需要申請這筆費用,我有跟大同公司葉維豐處長報告 這件事情,他請我跟技師說請他報價給建築師…」、「我在1 2月左右就收到證一的電子郵件」、「是什麼時候我也忘記 了,上訴人有講說有一個十五萬元的費用,請我告知葉維豐 處長跟被上訴人溝通,我有告訴葉維豐處長,葉維豐處長回 覆我說他跟被上訴人這邊談好了,請我告訴上訴人。」、「 但後來上訴人又打電話給我說,不是已經溝通好了嗎?怎麼 變成十二萬,葉維豐處長就跟我說讓上訴人跟被上訴人去處 理,大同公司不要插手」等語(見原審卷第108、109頁); 又證人即上訴人員工張翠娟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大概知 道是成案之後會以EMAIL的式寄送,成案的意思是這個案子 確定委託上訴人事務所施作,我們就會報價」、「(問:是 否記得本案是在何時成案?)印象中是105年或106年,到底 是幾月要看MAIL才知道,要查電腦才能確定」、「(問:上 訴人寄送後有無打電話向被上訴人孫文郁建築師事務所人員 確認是否被上訴人有無收到?除了確認有無收到外,是否還 有確認被上訴人同意報價單上的金額?)一、有確認過,確 認結果如何不太記得,印象中有一位會計小姐說他們要再跟 經理確認過才會回覆我。二、有,有一併確認金額是否正確 ,小姐也說要跟經理確認過後才會回覆我」、「之前我在追 50萬的時候,被上訴人方的小姐有說只願意付10萬或15萬, 後來我們這邊不同意,中間一直在聯絡」、「(問:你能確 定這份報價單有寄給被上訴人嗎?(提示支付命令卷P4、5 ))有寄達,因為沒有收到退回信,而且後來等我去追50萬 的時候,被上訴人的小姐也說他們有收到,所以小姐才會跟 我說報價單的備標費用50萬元過高」、「(問:被上訴人小 姐說他們有收到是何時?)就是確定被上訴人沒有拿到標案 時」等語(見本院卷第231至235頁);證人即大同公司處長 葉維豐亦證稱:「(問:請問證人是否知道什麼是電機空調 工程?請問本件聯合承攬案的所有統包工程中,有無包含電



機空調工程?)知道。有包含」、「(如有,是否由大同公 司本身負責施作?還是找上訴人吳建興負責施作?)大同公 司跟中華工程所簽立的契約,大同公司是負責機電範圍,我 們是介紹上訴人給建築師,讓上訴人跟建築師合作」、「( 問:證人在106/1/10投標前,大同公司或你有無收到或聽聞 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報價備標費用50萬元一事?)我個人不知 道50萬的事,但知道有報價」、「(問:證人是否受上訴人 吳建興所託,向被上訴人就備標費用報價?在什麼時候?投 標前或後)投標前我有請上訴人直接對被上訴人報價,詳細 細節我沒有參與,例如報多少這個部分我沒有參與」、「( 問:上訴人有透過你聯繫嗎?)開會的時候(時間不記得) ,有被上訴人、上訴人、大同公司的人在,我當時在會上說 這個是屬於建築師附委託的部分,就請上訴人自己跟建築師 報價」、「(問:是否有收受過此電子郵件或報價單(提示 支付命令卷P4-5原證1電子郵件?))可能有吧,因為上面有 我的名字」、「(問:就被上訴人所領取之備標費用100萬 元是否包含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之備標費用?)是」等語 (見本院卷第235至239頁)。是由上開證人之證詞可知,兩造 及中華公司、大同公司於未投標前均已知悉上訴人關於系爭 作業之機電規劃設計另向被上訴人請求備標費用之事,再參 諸被上訴人事後與上訴人溝通建築需求及討論修改、上訴人 提出平面圖(見原審卷第36至39頁),及被上訴人亦將上訴 人之設計圖說、證書運用於106 年1 月10日向臺北市政府簡 報之情,堪認被上訴人已同意委由上訴人為系爭作業機電規 劃設計部分工作,並由被上訴人給付該部分之備標費用,兩 造間已成立委任契約,堪予認定。
 ㈢被上訴人雖辯稱上訴人為大同公司之協力廠商,被上訴人僅 係單純將大同公司的材料、設備、工法等整合至設計圖內, 而為大同公司爭取得標機會,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無何委任關 係或其他法律關係存在等語,而證人即被上訴人之員工黃秀 敏固亦證稱:105年12月19日的報價單我們事務所沒有收到 ,一直到106年2月8日的時候,吳建興技師事務所才寄了50 萬元的報價單到我們的財會單位,被上訴人就系爭作業未委 託上訴人做機電設計,沒有同意支付備標費用給上訴人,當 初大同公司負責的是機電工程的備標,被上訴人負責的是備 標圖說的彙整及編輯,以及評選簡報的準備,假如有機電部 份的費用當然都是大同公司負擔,上訴人為大同公司處理機 電規劃設計之協力下包廠商,系爭統包工程備標上訴人是受 大同公司的委託提出設計圖說、證書,上訴人所提出機電部 分資料須由大同公司取得後才交由被上訴人彙整,上訴人之



設計圖說等機電資料要經過大同公司確認後方能提交給被上 訴人,我們不會單方要求,而且機電技師也不會給我們,本 案也都是由大同公司授意我們才取得機電技師的資料,一般 工程界慣例如未得標沒有需支付備標的設計費用給技師,大 同公司的葉維豐約略在106年3、4月時候有提過以15萬元解 決本件備標爭議,被上訴人沒有同意,之前沒有聽過葉維豐 或上訴人之任何人員在發生請款爭議之前有提到上訴人要請 求備標費用這件事,在本件發生請款爭議前,沒有任何事務 所的人員告訴我上訴人要報價請款等語(見本院卷第448至4 55頁)。惟查,證人黃秀敏為上訴人之員工,其所為證詞已 非無偏頗之虞,本院審酌前述證人林裕翔葉維豐張翠娟 之證詞,就於投標前已告知被上訴人應負擔上訴人部分之備 標費用等均證稱一致,應認證人黃秀敏上開證詞並非可採。 又上訴人與大同公司或中華公司之合約與兩造間已成立之委 任契約無涉,被上訴人既同意委由上訴人為系爭作業機電部 分之規畫設計等工作,上訴人並向被上訴人收取備標費用, 被上訴人自應給付該部分備標費用,被上訴人上開辯稱均非 可採。
 ㈣按民法第547 條規定,報酬縱未約定,如依習慣或依委任事 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得請求報酬。查有關機電 規劃設計須具備機電專業背景者始能提供,且上訴人亦向被 上訴人為應給付備標費用之意思表示,應認兩造間成立有償 勞務契約,而被上訴人於系爭作業比圖期間,提供設計及繪 製機電圖說,被上訴人亦取得上訴人提供之機電部分之設計 規劃成果(見原審卷第48、58頁),足見上訴人工作已完成 ,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報酬即備標費用即屬有據。 ㈤又就被上訴人應給付之報酬金額若干,上訴人雖提出105 年1 2月19日報價單及電子郵件(見本院司促卷第4、5 頁),惟 觀之上開電子郵件之報價單確未經業主即被上訴人簽認,參 酌證人林裕翔已證稱上訴人說15萬元但後來又說怎變成12萬 元等語,證人張翠娟亦證稱事後被上訴人之員工表示備標費 用過高等語(見本院卷第232頁),證人葉維豐復證稱不知 道報價多少,詳細細節沒有參與,例如報多少沒有參與等語 (見本院卷238頁),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依105年12月 19日報價單所載之備標費用50萬元,尚非可取。  ㈥惟審酌上訴人所提供機電部分之設計規劃,確實有助於被上 訴人就系爭作業提出簡報,客觀上具有一定之經濟價值,此 觀諸被上訴人雖未得標,但仍向中華公司、大同公司取得10 0 萬元服務酬金等情即明(見本院卷第51頁)。又上訴人雖 提出上訴人員工工時統計表(見原審卷第129頁)合計40萬4



,050元,用以證明其得請求之金額,證人張翠娟復證述:該 工時表是伊製作,每天會請員工上傳他們個案各自工作的時 數,上傳之後由伊整合,程式跑完後伊按一個鍵後電腦程式 會自動跑出加總的時數,有需要時伊才會去按這個程式,加 總是由伊處理的,每個人的金額是伊來這間公司前就有的金 額,只要把工時時數填入這個表格裡,薪資數額是固定的, 填進時數成本就會跑出來,工時成本不會固定,因為要看伊 填的時數是多少,就是要看每個員工時數多少才能決定成本 多少,工時成本固定是指技師一個小時以2,000元計算等語( 見本院卷第230頁),惟此為上訴人員工自行填載之工作時數 ,與上訴人實際所支出之成本並非相同,且單以該工時表亦 無從得知每位員工具體之工作內容,自難據憑為計算上訴人 應得報酬之依據。本院審酌本件機電設計係對公共住宅,而 備標設計不若細部設計階段工程預算圖說,複雜度不高,依 上訴人工作內容繁瑣,本於契約本旨,應認上訴人得請求之 報酬以15萬元為相當。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 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5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 ,僅判命被上訴人給付10萬元本息,並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訴 ,尚有未洽,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駁回其5萬元本息 部分請求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判 決此部分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原審就應准許 之10萬元部分及就逾15萬元本息請求不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 及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誤,上訴及附帶上訴意旨指 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附帶上訴 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79條、第463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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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