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57號
上 訴 人 潘俊安
鄒官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勝龍、視同上訴人李文寬、視同上訴人
蔡承翰、視同上訴人梁凱智間因本院106年度金字第57號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
4,3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