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01號
原 告 陳游淑華
特別代理人 王秉信律師
被 告 陳建良
訴訟代理人 廖德澆律師
被 告 陳詩燕
陳又端
陳伯惠
陳玫陵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玲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6日所為之
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之判決亦有準用。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 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