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75號
原 告 洪崇富
被 告 陳胤龍
詹駿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124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胤龍、詹駿綸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洪崇富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琦
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蕭如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潘美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