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641號
TPDM,109,附民,641,202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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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641號
原 告 李成雲


被 告 朱慧靜
甯子恆
李麗娟
藍佳靜
林聖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52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朱慧靜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李成雲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 院民事庭。另原告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既已主張被 告甯子恆李麗娟藍佳靜林聖貿等人就本件侵權行為之 事實,亦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則 被告甯子恆李麗娟藍佳靜林聖貿等人就本件侵權行為 事實,雖未經本院判決有罪,但依原告主張,渠等顯為刑事 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同被告朱慧靜之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其餘 被告李俊鵬謝逸皓,另由本院審理中,而未受刑事判決, 故原告對其等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併 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劉庭維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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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