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重訴字第 3號
109年度金重訴字第15號
109年度金重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列
公司代表人 楊文虎
被告楊文虎
選任辯護人 林景瑩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李珮琴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潤琦實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列
公司代表人 陸敬瀛
被告陸敬瀛
選任辯護人 李巧雯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告潤琦實
業有限公司
選任辯護人 李巧雯律師
被 告 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人兼
參 與 人 楊昌衡
被 告 頤兆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慧光
被 告 王音之
選任辯護人 凃逸奇律師
被 告 兼
參 與 人 林奕如
選任辯護人 孫治平律師
許瓊之律師
被 告 張力方
選任辯護人 張克西律師
林芝羽律師
被 告 莊淑芬
選任辯護人 黃柏彰律師
被 告 莊雁鈞
選任辯護人 黃祿芳律師
翁鵬倫律師
被 告 施娟娟
選任辯護人 林楷傑律師
賴勇全律師
被 告 陳佳寧
選任辯護人 林永瀚律師
葉芷彤律師
被 告 陳姵伃
選任辯護人 林瑞陽律師
被 告 沈珍芙
選任辯護人 徐豪駿律師
被 告 張家珊
選任辯護人 陳君漢律師
殷耀晨律師
卓素芬律師
被 告 吳靜宜
選任辯護人 蔡宜蓁律師
被 告 星榮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列
公司代表人
兼 參與人 蕭良政
被告蕭良政
選任辯護人
兼上列公司
代理人兼參
與人蕭良政
代 理 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
被 告 兼
參 與 人 楊文海
選任辯護人 余淑杏律師
張家瑋律師
黃思雅律師
被 告 李宜珊
選任辯護人 施汎泉律師
被 告 曾淑萍
選任辯護人 羅婉菱律師
施懿容律師
被 告 沈秉誼
選任辯護人 顏鳳君律師
劉又瑄律師
被 告 黃明堂
選任辯護人 張簡勵如律師
林若榆律師
李傳侯律師
被 告 謝春發
選任辯護人 李漢中律師
陳漢笙律師
何姿穎律師
被 告 歐兆賢
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律師
謝啟明律師
被 告 王憲璋
選任辯護人 朱俊銘律師
魏妁瑩律師
葉伊馨律師
被 告 王博民
選任辯護人 郭維翰律師
被 告 王如山
選任辯護人 吳玲華律師
蘇柏瑞律師
被 告 黃朝釧
選任辯護人 翁偉倫律師
王雅芳律師
被 告 姜祖明
選任辯護人 蔡菘萍律師
被 告 李智剛
選任辯護人 胡怡嬅律師
被 告 姚旭隆
選任辯護人 李昊沅律師
連睿鈞律師
被 告 劉永達
選任辯護人 李兆環律師
王逸頎律師
被 告 黃俊義
選任辯護人 羅興章律師
陳立曄律師
陳君沛律師
被 告 歐增亭
選任辯護人 周威良律師
蔡政憲律師
被 告 蔡敏賢
選任辯護人 朱容辰律師
被 告 謝國清
選任辯護人 彭聖超律師
被 告 陶浩志
選任辯護人 游淑惠律師
被 告 李宜珮
選任辯護人 朱清雄律師
被 告 兼
參 與 人 楊宇晨
選任辯護人 張晏晟律師
簡佑君律師
郭宜甄律師
被 告 王振賢
選任辯護人 陳俊宏律師
林威伯律師
李詩涵律師
被 告 黃呈熹
選任辯護人 陳恒寬律師
江孟貞律師
黃頌善律師
被 告 蕭炯桂
選任辯護人 林桓誼律師
范值誠律師
被 告 王威程
選任辯護人 李惠暄律師
參 與 人 楊廖素端
參 與 人 蕭錦戎
代 理 人 林桓誼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
偵字第17828號、108年度偵字第24140號、108年度偵字第25910
號、108年度偵字第25954號、108年度偵字第27379號、108年度
偵字第28448號、108年度偵字第28558號、109年度偵字第478號
、109年度偵緝字第57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10492號
、109年度偵字第10493號、109年度偵字第11636號),暨移送併
辦(109年度偵字第24662號),本院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有罪被告主刑部分:
⒈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如附表一編號一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科以如附表一編號一「罪名 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億元。⒉潤琦實業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如附表一編號二「罪
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科以如附表一編號二「罪名及宣 告刑」欄所示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億元。⒊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如附表一編號三「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科以如附表一編號三「罪名及 宣告刑」欄所示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億伍仟萬元。⒋頤兆實業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如附表一編號四「罪 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科以如附表一編號四「罪名及宣 告刑」欄所示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億元。⒌楊文虎犯如附表一編號五「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 如附表一編號五「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貳拾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 金總額與參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⒍王音之犯如附表一編號六「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 如附表一編號六「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貳拾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億伍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罰金總額與參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⒎陸敬瀛犯如附表一編號七所示「罪名及宣告刑」欄之罪,各處 如附表一編號七「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肆年陸月。
⒏林奕如犯如附表一編號八「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 如附表一編號八「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伍年,並應於本件判決關於林 奕如部分確定後肆年內,給付公庫新臺幣參佰萬元。⒐張力方犯如附表一編號九「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九「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⒑莊淑芬犯如附表一編號十「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 如附表一編號十「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件判決關於莊淑芬 部分確定後肆年內,給付公庫新臺幣貳佰萬元。 ⒒莊雁鈞犯如附表一編號十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 處如附表一編號十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貳年。
⒓施娟娟犯如附表一編號十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 處如附表一編號十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⒔陳佳寧犯如附表一編號十三「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 處如附表一編號十三「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⒕陳姵伃犯如附表一編號十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 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⒖沈珍芙犯如附表一編號十五「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⒗張家珊犯如附表一編號十六「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⒘吳靜宜犯如附表一編號十七「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 處如附表一編號十七「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參年肆月。
⒙星榮物流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如附表一編號十八「 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科以如附表一編號十八「罪名 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億伍仟萬元。⒚蕭良政犯如附表一編號十九「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 處如附表一編號十九「罪名及宣告刑」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 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⒛楊文海犯如附表一編號二十「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 處如附表一編號二十「罪名及宣告刑」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肆年貳月。
李宜珊犯如附表一編號二十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二十一「罪名及宣告刑」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件判決關於李宜珊 部分確定後參年內,給付公庫新臺幣柒拾萬元。曾淑萍犯如附表一編號二十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二十二「罪名及宣告刑」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件判決關於曾淑萍部 分確定後參年內,給付公庫新臺幣伍拾萬元。
沈秉誼犯如附表一編號二十三「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二十三「罪名及宣告刑」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黃明堂犯如附表一編號二十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二十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陸年。
謝春發犯如附表一編號二十五「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二十五「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歐兆賢犯如附表一編號二十六「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二十六「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王憲璋犯如附表一編號二十七「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二十七「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柒年。
王博民犯如附表一編號二十八「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二十八「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王如山犯如附表一編號二十九「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二十九「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件判決關於王如山部分 確定後肆年內,給付公庫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黃朝釧犯如附表一編號三十「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處 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件判決關於黃朝釧部 分確定後參年內,給付公庫新臺幣玖拾萬元。
姜祖明犯如附表一編號三十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 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李智剛犯如附表一編號三十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 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姚旭隆犯如附表一編號三十三「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三十三「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劉永達犯如附表一編號三十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 處有期徒刑伍年。
黃俊義犯如附表一編號三十五「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三十五「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歐增亭犯如附表一編號三十六「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 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蔡敏賢犯如附表一編號三十七「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謝國清犯如附表一編號三十八「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三十八「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於本件判決關於謝國清部分 確定後肆年內,給付公庫新臺幣參佰萬元。
陶浩志犯如附表一編號三十九「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件判決關於陶浩志 部分確定後參年內,給付公庫新臺幣壹佰萬元。李宜珮犯如附表一編號四十「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 處如附表一編號四十「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並應於本件判決關於李宜珮部分 確定後參年內,給付公庫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楊宇晨犯如附表一編號四十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四十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有期 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王振賢犯如附表一編號四十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四十二「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有期
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黃呈熹犯如附表一編號四十三「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四十三「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有期 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蕭炯桂犯如附表一編號四十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 各處如附表一編號四十四「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有期 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無罪部分:
⒈王威程無罪。
⒉蕭良政、楊文海、李宜珊、沈秉誼被訴違反銀行法及偽造有價 證券「華南銀行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3767至3769」無罪 。
⒊星榮物流有限公司被訴違反銀行法「華南銀行部分」無罪。沒收部分:
⒈如附表甲、乙「偽造印文」欄所示之偽造印文,均沒收之。⒉如附表甲「偽造提單」欄所示之偽造有價證券,均沒收之。⒊犯罪所得之沒收如附表二、三、四、五「沒收主文」欄所示。 事 實
壹、本案各公司及被告身分關係如下:
一、潤寅集團各公司及人員部分:
楊文虎(英文名字Robert,逃亡後改稱Henry)與王音之( 英文名字Bonnie,逃亡後改稱Sandy)係夫妻,兩人共同經 營潤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1年7月16日設立登記為潤 寅實業有限公司,嗣於107年1月15日變更為潤寅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代表人:楊文虎,下稱潤寅公司,英文名:NEW SI TE INDUSTRIES INC.)、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楊 昌衡,下稱易京揚公司,英文名:HIGHLITE INDUSTRIES IN C.)、潤琦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陸敬瀛,下稱潤琦公司 ,英文名:NEW BRITE INDUSTRIES INC.)、頤兆實業有限 公司(代表人:黃慧光,下稱頤兆公司,英文名:LOOMTECH INDUSTRIES INC.)【上開4間公司以下合稱潤寅集團】, 兩人為潤寅集團之實際負責人;陸敬瀛係潤琦公司之登記負 責人;林奕如(英文名字Candy)係楊文虎及王音之秘書, 綜管潤寅集團大小事務,負責聯繫買方公司照會人員及製作 不實申貸文件向銀行申請貸款;張力方(英文名字Kelly) 係潤寅集團業務主管,亦負責製作不實信用狀押匯之申貸文 件向銀行申請貸款;莊淑芬(英文名字Ran)係潤寅集團出 納,負責資金調度及銀行照會;莊雁鈞(英文名字Jane,自 99年7月起至107年底)及吳靜宜(英文名字Ginger,自108 年起至108年5月底)係潤寅集團前(莊雁鈞)、後(吳靜宜
)任會計,負責統整潤寅集團之憑證、發票及不實財務報表 製作等工作;陳姵伃(英文名字Cathy)、施娟娟(英文名 字Heidi)、陳佳寧(英文名字Lydia)均係潤寅集團職員, 負責協助王音之、林奕如製作不實文件向銀行申貸等工作; 沈珍芙(英文名字Pearl)、張家珊(英文名字Joyce)亦係 潤寅集團職員,負責編制不實櫃號以供林奕如製作不實文件 向銀行申請貸款等工作。
二、配合潤寅集團為詐欺銀行犯行之廠商部分: 黃明堂係股票上市之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懋公司 )董事及專案顧問(81年起擔任簾布事業部經理,98年起擔 任管理總部協理,101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20日擔任管理總 部副總經理,嗣於103年1月2日至106年12月31日起擔任顧問 兼任管理總部副總經理,107年1月1日至108年10月20日起擔 任專案顧問,97年7月11日至106年6月22日為公司董事), 為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所稱之已依該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 董事;謝春發曾為福懋公司簾布事業部經理(98年起擔任簾 布事業部經理至106年3月1日退休);歐兆賢係福懋公司資 材處原料採購組課長;王憲璋係福懋公司有完全控制權之越 南福懋同奈責任有限公司(下稱越南福懋同奈公司,即FORM OSA TAFFETA DONG NAI COMPANY LIMITED)簾布事業部駐地 經理(102年間擔任福懋公司簾布二廠副廠長,105年7月17 日調至越南福懋同奈公司簾布事業部擔任駐地經理,同時為 福懋公司經理室副高級專員);王博民為王憲璋之子,亦為 福懋公司簾布事業部生管組課長(104年9月起擔任福懋公司 簾布經理室產銷組代理課長,108年6月間起擔任簾布事業部 生管組課長);王如山曾為福懋公司簾布事業部產銷組專員( 98年4月15日退休);黃朝釧曾為福懋公司簾布事業部產銷組專 員(106年4月25日退休);姜祖明曾係股票上市之台灣化學 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1326,下稱台化公司)纖維 一部營業處銷售專員、資深管理師(108年7月1日遭解職) ,另臺灣興業責任有限公司(下稱臺灣興業公司,即FORMOSA INDUSTRIES CORPORATION)係台化公司投資之子公司;李 智剛時任股票上市之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 :1409,下稱新纖公司)工絲營業處業務課長(97年5月1日 至105年4月30日擔任業務課長,105年5月1日至107年12月31 日在同部門擔任業務副理);姚旭隆係股票上市之大宇紡織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1445,下稱大宇公司)假撚事業 部經理;劉永達係股票上市之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號:1718,下稱中纖公司)營業部副總經理,在其核 決權限內具有内部簽呈之簽准權限及代表公司對外簽名之權
限,為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所稱之已依該法發行有價證券公 司之經理人;黃俊義係中纖公司營業部經理;歐增亭係綿春 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綿春公司)總經理室副總經理 (101年起擔任研發部協理,108年7月間升任總經理室副總 經理);謝國清曾係股票上市之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代號:2102,下稱泰豐公司)研發處工程師;蔡敏賢係股 票上市之南亞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1303,臺北營 業所分公司地址為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下稱南亞公 司)經理室資材組資深高級專員,另南亞加工絲(昆山)有 限公司【下稱南亞昆山廠,即NAN YA DRAW-TEXTURED YARN (KUN SHAN) COMPANY LIMITED】為南亞公司100%持股之子公 司;陶浩志曾係股票上市之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 10月13日公司更名為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 1402,下稱遠東公司)紡織部工業用布群業務處業務二組襄 理(於98年3月9日遭免職,嗣於100年7月4日回任,於108年5 月18日遭資遣);李宜珮係股票上市之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代號:2106,下稱建大公司)採購課物料組組長( 於93年擔任管理部採購課採購,98年升任管理部採購課物料 組組長,105年間擔任採購課原料採購組組長,嗣於106年底 起,回任採購課物料組組長)。
三、配合之物流公司部分:
蕭良政(英文名字David)係星榮物流有限公司(下稱星榮 公司)及阿特拉斯物流公司(下稱阿特拉斯公司)負責人; 楊文海為楊文虎之胞兄,擔任星榮公司業務經理,亦為潤寅 公司之監察人;李宜珊(英文名字Sandy)、曾淑萍(英文 名字Patty)均為星榮公司及阿特拉斯公司職員;沈秉誼( 英文名字Amity)曾於星榮公司擔任蕭良政之特助(106年底 離職)。
四、湮滅證據及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之被告:
楊宇晨(原名:楊典宜,綽號典典)為楊文虎、王音之之女 ,係潤寅公司董事及易京揚公司股東;蕭炯桂(綽號阿桂) 係百纖果屋(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樓)負責 人,同時負責為楊文虎及王音之交付上開配合潤寅集團為詐 欺銀行犯行之廠商人員謝禮(贈送水果禮盒,並於禮盒內夾 帶現金);王振賢為王音之胞弟;黃呈熹為呈御國際法律事 務所(下稱呈御事務所)主持律師。
五、楊文虎、王音之設立之海外紙上公司:
楊文虎、王音之設立BALKRISHNA INDUSTRIES LIMITED【註 冊地為賽席爾(原在貝里斯)、負責人為楊文虎】、CENTUR Y ENKA LIMITED【註冊地為賽席爾(原在薩摩亞)、負責人
為楊文虎】、GUJARAT STATE FERTILIZERS & CHEMICALS LI MITED(註冊地為薩摩亞、負責人為楊文虎)、JCT LIMITED (註冊地為貝里斯、負責人為楊文虎)、PT.INDORAMA POLY CHEM INDONESIA LIMITED【註冊地為安圭拉(原在貝里斯) 、負責人為王音之】、PT.INDORAMA SYNTHETICS TBK LIMIT ED(註冊地為貝里斯、負責人為王音之)、SHINY OCEAN IN TERNATIONAL LIMITED(即宏濤國際有限公司、註冊地為香 港、負責人楊文虎)等海外紙上公司,用以向各家銀行申請 不實之國外應收帳款貸款及外銷貸款。
貳、對銀行詐欺取財罪部分:
一、對銀行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概述:
楊文虎、王音之為潤寅集團之實際負責人,亦均為商業會計 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林奕如、張力方、莊淑芬、陳姵伃、 莊雁鈞、吳靜宜、施娟娟、沈珍芙、張家珊、陳佳寧均為潤 寅集團員工,潤寅集團與遠東公司、建大公司、福懋公司、 越南福懋同奈公司、新纖公司、大宇公司、中纖公司、綿春 公司、泰豐公司、臺灣興業公司、南亞昆山廠、PT INDO KO RDSA TBK、AYM SYNTEX LIMITED、KENDA RUBBER(CHINA) LI MITED、ORIENTAL RUBBER INDUSTRIES LIMITED、中國平煤 神馬能源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CHINA PINGMEI SHENMA E NERGY&CHEMICAL GROUP CO.,LTD.)、GLOBAL TRADE WELL P TE LTD、ORIENT TECHTEX SOLUTIONS PTE LTD、SRF LIMITE D及楊文虎、王音之所設立之BALKRISHNA INDUSTRIES LIMIT ED、CENTURY ENKA LIMITED、GUJARAT STATE FERTILIZERS& CHEMICALS LIMITED、JCT LIMITED、PT.INDORAMA POLYCHEM INDONESIA LIMITED、PT.INDORAMA SYNTHETICS TBK LIMITE D、SHINY OCEAN INTERNATIONAL LIMITED等海外紙上公司, 並無如附表甲、乙所示之交易內容,然為使潤寅集團得以順 利向各銀行詐取款項,俾供王音之及楊文虎使用,竟共同意 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基於對銀行詐欺取財、明知為不 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而利用前開不正當方法 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 不實文書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單一接續犯意聯 絡(楊文虎、王音之、林奕如、莊淑芬、莊雁鈞、吳靜宜、 施娟娟及陳佳寧係基於對星展銀行詐欺取財、明知為不實之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而利用前開不正當方法致使 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文書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單一接續犯意聯 絡;楊文虎、王音之、林奕如、莊淑芬、莊雁鈞、吳靜宜、 施娟娟及陳佳寧係基於對元大銀行詐欺取財、明知為不實之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而利用前開不正當方法致使 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文書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單一接續犯意聯 絡;楊文虎、王音之、林奕如、莊淑芬、莊雁鈞、吳靜宜、 施娟娟及陳佳寧係基於對臺灣企銀詐欺取財、明知為不實之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而利用前開不正當方法致使 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文書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單一接續犯意聯 絡;楊文虎、王音之、林奕如、張力方、莊淑芬、莊雁鈞、 吳靜宜、施娟娟及陳佳寧係基於對王道銀行詐欺取財、明知 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而利用前開不正當 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 務登載不實文書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單一接 續犯意聯絡;楊文虎、王音之、林奕如、莊淑芬、莊雁鈞、 吳靜宜、施娟娟及陳佳寧係基於對第一銀行詐欺取財、明知 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而利用前開不正當 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 務登載不實文書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單一接 續犯意聯絡;楊文虎、王音之、林奕如、莊淑芬、莊雁鈞、 吳靜宜、施娟娟及陳佳寧係基於對合庫銀行係基於對第一銀 行詐欺取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 而利用前開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行使偽 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 有價證券之單一接續犯意聯絡;楊文虎、王音之、林奕如、 莊淑芬、莊雁鈞、施娟娟及陳佳寧係基於對華南銀行詐欺取 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而利用前 開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行使偽造私文書 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單一接續犯意聯絡;楊文虎、王 音之、林奕如、莊淑芬、莊雁鈞、施娟娟及陳佳寧係基於對 玉山銀行詐欺取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記 入帳冊而利用前開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 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意圖供行使之用 而偽造有價證券之單一接續犯意聯絡;楊文虎、王音之、林 奕如、張力方、莊淑芬、吳靜宜、陳姵伃、施娟娟及陳佳寧 係基於對兆豐銀行詐欺取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記入帳冊而利用前開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 實結果、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意圖供 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單一接續犯意聯絡;楊文虎、王 音之係基於對中信銀行詐欺取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 會計憑證、記入帳冊而利用前開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
生不實結果、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單 一接續犯意聯絡;楊文虎、王音之、林奕如、莊淑芬及莊雁 鈞係基於對上海銀行詐欺取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 計憑證、記入帳冊而利用前開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 不實結果、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單一 接續犯意聯絡;楊文虎、王音之、林奕如、莊淑芬及莊雁鈞 係基於對土地銀行詐欺取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記入帳冊而利用前開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 實結果、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單一接 續犯意聯絡;楊文虎、王音之、林奕如、張力方、莊淑芬、 莊雁鈞、吳靜宜、施娟娟及陳佳寧對於各銀行之各別犯意、 互殊犯行,分別詳如「事實欄貳、二」所述),自97年6月起 ,由王音之、楊文虎指示林奕如、張力方、陳姵伃、莊雁鈞 、吳靜宜、施娟娟、陳佳寧及部分不詳員工偽造不實之買賣 合約(銷售合約、銷售合約書、購買合約書),用以表示潤 寅集團所屬公司有向附表甲、乙「發票開立對象欄」所示公 司銷貨之假象,及開立性質上屬於原始會計憑證之不實統一發 票、不實出貨單(送貨簽收單、送貨單、收貨單、到貨通知 書、送貨通知書、簽收單、送貨簽收單、運送通知書、運送 單)、不實請款單等文件,沈珍芙、張家珊基於幫助王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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