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衣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成
被 告 田維瀚
巫志良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108年度訴字第777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部分: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部分: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77號被告田維瀚、巫志良被訴妨 害電腦使用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判決公訴 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 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 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 ,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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