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4號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訴訟代理人 陳力瑄律師 李安學律師 張炳煌律師 朱日銓律師被 告 楊文虎 王音之被 告 易京揚實業有限公司被 告 兼法定代理人 楊昌衡被 告 林奕如被 告 莊淑芬訴訟代理人 黃柏彰律師被 告 莊雁鈞 施娟娟 陳佳寧 黃俊義 李智剛 劉永達被 告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賢被 告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昇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第16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林彥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温偲含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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