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385號
TPDM,109,訴,385,2020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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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邦瑋(原名陳宗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273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109年度簡字第93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邦瑋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陳邦瑋(原名陳宗霖)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龍」 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 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陳宗霖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 起擔任石全行(址設臺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4樓之14 )之登記負責人,而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 ,「阿龍」則以石全行之名義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發票 予附表一「買受人」欄所示之營業人,供該等營業人作為進 項憑證而申報扣抵稅額,以此不正方法幫助納稅義務人即前 揭營業人逃漏稅額共新臺幣(下同)1,283,792元,足以生 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 常程序審理。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證據業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 程序,亦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被告陳邦瑋與檢察官 就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復無爭執,自均具證據能力。貳、實體方面
一、有罪部分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見偵卷第218頁至第219 頁;本院易字卷第158頁第159頁、第206頁),並有財政部 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萬華稽徵所移送辦理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通報單、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單、發票影本、石全行欠稅查詢情形表 、石全行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資料、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報書、臺北國稅局萬華稽徵所營業人查訪報告表、營業人 (變更)登記申請書、讓渡書、石全行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 詢列印單、營業人設立登記申請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 業列單、申購統一發票資料查詢單、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 、營業人取得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等在卷可稽(見 偵卷第5頁至第9頁、第15頁、第21頁、第48頁至第51頁、第 63頁至第72頁、第75頁至第79頁、第86頁、第88頁至第93頁 、第98頁至第100頁、第106頁、第113頁、第119頁至第126 頁、第129頁、第148頁),是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 符,堪以採信。綜上,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 ,應依據法律論罪科刑。
㈡論罪科刑
⒈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 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171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 意旨參照)。
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罪及稅捐 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以同一公司名義 虛開發票之行為,行為時間密接,行為模式亦同,其各舉動 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 應認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而為,是被告於密接之時間內,數 次以相同之行為模式以同一公司名義虛開發票之行為,以包 括之一行為評價為合理,屬接續犯,而成立一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而被告以同一公司名義虛偽開立 發票提供予其他營業人,使其他營業人得藉以報稅而逃漏稅 捐,其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亦應認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而為 ,屬接續犯,而成立一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 捐罪。被告以虛開發票提供予其他營業人之行為,同時觸犯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重論以一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被告與「阿龍」就本案販行有犯意 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⒊被告前因犯詐欺、竊盜、公共危險、傷害、恐嚇危安等案件



,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桃簡字第351號判決、 106年度簡上字第96號、105年度交易第187號判決有罪確定 ,前開案件嗣再經該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474號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106年8月2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 107年3月19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於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以後,5年內因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然揆諸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仍應於個案量 刑裁量時具體審認被告有無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 情,而斟酌是否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斟 酌被告所犯上開前案,與本案之行為態樣、侵害法益、罪質 等均並不相同,且以本案情節,在本案所適用之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法定刑度範圍內量 刑,已足生教育矯治之用,是無依現行刑法第47條第1項規 定加重其最高、低刑度之必要。
⒋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程序賺取錢財,竟為獲取錢財而答應 「阿龍」擔任石全行負責人,並任由「阿龍」以石全行名義 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予如附表一「買受人」欄 所示之營業人,並以此虛開統一發票之方式幫助前揭營業人 逃漏稅捐,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紊亂稅 捐稽徵體制,所為實屬非是;並衡酌其犯罪動機、虛開發票 之金額、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金額,及其犯後坦承犯罪之態 度,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⒌被告因本案犯行獲得「小龍」支付之酬勞30,000元,為本案 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二、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與「阿龍」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帳冊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於107 年12月12日起擔任石全行之登記負責人,並以石全行負責人 之名義,簽領購買107年11月、12月之發票交予「阿龍」, 「阿龍」取得上開發票後,即以石全行之名義開立如附表二 所示之不實發票予附表二「買受人」欄所示之營業人,前開 營業人取得該統一發票後,並將之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為 進項憑證,而扣抵如附表二所示之稅額,致使前開營業人逃 漏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等國家稅捐,足生損害於稅捐稽 徵機關對於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 因認被告就附表二所示發票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



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云云。
 ㈡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 第43條第1項罪嫌,係以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審查四科查緝案 件稽查報告、石全行設立及變更登記資料、營業稅年度資料 查詢單、發票影本41張、欠稅查詢情形表、營業人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證申請書、 統一發票申購資料查詢單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為其論據 (除偵卷第23頁至第47頁、第53頁至第62頁所示發票影本外 ,其餘均已在上開一、有罪部分第㈠段引用)。惟查,被告 係自107年12月12日起才開始擔任石全行之負責人,在此之 前之統一發票顯難認係被告與「阿龍」共同虛開;況被告係 於108年1月3日才取得統一發票購票證,此有財政部臺北國 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在卷可考(見偵卷第73頁) ,被告於108年1月3日取得統一發票購票證後,才可開始以 公司及自己的章購買統一發票,且該購票證只能購買108年1 月份之後的統一發票,不能往前買107年11、12月之發票等 情,有本院109年4月30日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憑(見本院簡 字卷第37頁),則起訴書所載:被告簽領購買107年11月、1 2月之發票交予「阿龍」云云,顯非事實,自不能以此推認 石全行所開立之107年11、12月份統一發票均為被告與「阿 龍」共同虛開。石全行之107年11、12月份統一發票既非被 告所申購並交付予「阿龍」,被告自僅能就其開始擔任石全 行負責人後所開立之發票負責。如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均 為107年12月12日之前所開立,此部分既無積極證據可證確 為被告所為,自不能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 法第43條第1項之罪相繩,此部分本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部分有一罪關 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朱家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程秀蘭葉芳秀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陳翌欣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琬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
編號 日期 發票號碼 買受人 銷售額 (新臺幣) 扣抵稅額 1 107年12月12日 JB00000000 松元國際有限公司 3,873,620元 193,681元 2 107年12月13日 JB00000000 松元國際有限公司 3,865,280元 193,264元 3 107年12月20日 JB00000000 松元國際有限公司 5,120,240元 256,012元 4 107年12月25日 JB00000000 松元國際有限公司 1,066,780元 53,339元 5 107年12月14日 JB00000000 創室計金屬有限公司 5,693,130元 284,656元 6 107年12月18日 JB00000000 創室計金屬有限公司 5,276,810元 263,840元 7 107年12月26日 JB00000000 錩泰有限公司 450,000元 22,500元 8 107年12月27日 JB00000000 錩泰有限公司 330,000元 16,500元 總和 25,675,860元 1,283,792元
附表二
編號 日期 發票號碼 買受人 銷售額 扣抵稅額 1 107年11月1日 JB00000000 松元國際有限公司 540,200元 27,010元 2 107年11月1日 JB00000000 松元國際有限公司 3,221,060元 161,053元 3 107年11月2日 JB00000000 松元國際有限公司 1,702,200元 85,110元 4 107年11月2日 JB00000000 松元國際有限公司 5,220,900元 261,045元 5 107年11月5日 JB00000000 松元國際有限公司 2,181,100元 109,055元 6 107年11月6日 JB00000000 松元國際有限公司 6,720,820元 336,041元 7 107年11月6日 JB00000000 松元國際有限公司 5,260,900元 263,045元 8 107年11月8日 JB00000000 松元國際有限公司 3,850,500元 192,525元 9 107年11月9日 JB00000000 松元國際有限公司 3,150,820元 157,541元 10 107年11月12日 JB00000000 松元國際有限公司 1,900,100元 95,005元 11 107年11月12日 JB00000000 松元國際有限公司 3,760,250元 188,012元 12 107年11月14日 JB00000000 松元國際有限公司 1,975,650元 98,782元 13 107年11月15日 JB00000000 松元國際有限公司 1,340,800元 67,040元 14 107年11月16日 JB00000000 松元國際有限公司 3,820,700元 191,035元 15 107年11月20日 JB00000000 松元國際有限公司 1,150,000元 57,500元 16 107年11月22日 JB00000000 松元國際有限公司 5,270,500元 263,525元 17 107年11月26日 JB00000000 松元國際有限公司 3,150,200元 157,510元 18 107年11月26日 JB00000000 松元國際有限公司 800,500元 40,025元 19 107年11月27日 JB00000000 松元國際有限公司 6,750,100元 337,505元 20 107年11月28日 JB00000000 松元國際有限公司 850,200元 42,510元 21 107年12月4日 JB00000000 松元國際有限公司 5,501,300元 275,065元 22 107年12月5日 JB00000000 松元國際有限公司 2,580,720元 129,036元 23 107年12月7日 JB00000000 松元國際有限公司 2,400,500元 120,025元 24 107年12月11日 JB00000000 松元國際有限公司 5,601,200元 280,060元 25 107年11月1日 JB00000000 創室計金屬有限公司 6,063,400元 303,170元 26 107年11月6日 JB00000000 創室計金屬有限公司 6,091,200元 304,560元 27 107年11月12日 JB00000000 創室計金屬有限公司 6,704,240元 335,212元 28 107年11月20日 JB00000000 創室計金屬有限公司 6,725,810元 336,290元 29 107年11月26日 JB00000000 創室計金屬有限公司 8,126,115元 406,305元 30 107年11月30日 JB00000000 創室計金屬有限公司 7,866,255元 393,312元 31 107年12月3日 JB00000000 創室計金屬有限公司 5,860,650元 293,032元 32 107年12月7日 JB00000000 創室計金屬有限公司 6,255,340元 312,767元 33 107年12月10日 JB00000000 創室計金屬有限公司 5,290,530元 264,526元 總和 137,684,760元 6,884,2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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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創室計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元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錩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