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變更限制住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517號
TPDM,109,聲,2517,202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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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1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戴慶霖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9年度
簡字第2636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
第2514號),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慶霖限制住居之處所准予變更為屏東縣○○鄉○○路○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即被告戴慶霖前於偵查中經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檢察官限制住居在臺北市○○區○○路 0號7樓之4,而上址原係被告之租屋處,茲因被告失業,無 力繼續支付房租,遭房東終止租約,故有遷居至屏東縣○○鄉 ○○路0號之需要,爰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為上址等語。二、按法院對刑事被告之限制住居、出境處分,在確保被告按時 接受審判及執行,並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居住自由。 是刑事被告經法院裁定准予限制住居於某住居所後,是否因 工作、學業、經濟或其他因素,致需變更原限制住居所,由 法院綜合並審酌卷內相關資料,本於兼顧訴訟之進行與被告 人身自由之原則決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 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因本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北檢檢 察官諭知限制住居在臺北市○○區○○路0號7樓之4,有北檢點 名單、限制住居具結書在卷可參(見毒偵卷第77、83頁), 而上址係被告之原租屋處,茲因租約終止,故被告有遷移至 屏東縣○○鄉○○路0號之需要,業據被告陳明在卷(見本院卷 第7頁)。
㈡、本院審酌對被告為限制住居處分,旨在確保被告能按時接受 審判,並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之居住自由,則被告 既已陳明上開事由表明確有變更原限制住居地之必要性,因 認本件聲請尚無礙於前開對被告限制住居處分之目的。是本 件被告聲請變更限制住居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珮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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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