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1001號
TPDM,109,易,1001,2020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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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10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建順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2163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簡
字第236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魏建順於民國109年7月19 日晚間11時許,在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與信義路口,拾獲 被害人許雅雯所不慎遺失之具悠遊卡電子錢包功能之台北富 邦銀行卡號3569********8109號信用卡1張,竟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將上開信用卡據為己有而侵占入己,並於同晚 間11時30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內,將 上開信用卡放置悠遊卡感應設備上予以感應,使悠遊卡感應 設備從上開電子錢包內扣除新臺幣90元,而購買香菸1包, 嗣經統一超商店員杜展緯查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 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嫌。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被告業於109年12月15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東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王亞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彥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書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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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