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15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宗耀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臺北市○○區○○○○○0
法扶律師 宋正一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65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宗耀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 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余欣璇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