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上附民字,109年度,47號
TPDM,109,審簡上附民,47,2020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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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黃美娜
被 告 顧台貞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9年度審簡上字第163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黃美娜於本院109年度審簡上字第163號被告顧台貞被 訴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廖晉賦
法 官 趙耘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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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